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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 TIAN TONG YUAN

工程纠纷造价鉴定中,关于工期延误赔偿的一些相关规定

天同源 造价鉴定 :2025-08-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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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6条规定: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2条规定:

9.12误期赔偿

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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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第9.13.8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第9.13.9条规定: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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